河南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省实验学校:
为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落实国家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20 年第1 号预警《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保障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近期安全有关工作的预警》(教基司函〔2020〕50 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以案促改的通知》精神,深刻汲取许昌“9·23” 重大交通事故及我省 9 月份以来发生的多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全面排查风险、消除隐患, 决定从即日起至 12 月底,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要求,强化政治意识、底线思维和责任担当,全面深入排查校车安全管理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堵塞校车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稳定,为全省社会稳定大局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和“谁经营、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夯实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等校车使用、所有人的主体责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大非法校车整治清理工作,进一步保障校车安全和畅通。通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有效预防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职责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将校车安全管理作为近期工作重点,推动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教育部门负责接受校车使用许可的前置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和校车标牌核发工作,维护校门口以及周边的交通安全秩序,依法查处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校车行驶线路实地勘察;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牵头调查处理校车安全事故,实施责任追究。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作为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校车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安全性能的日常维护,定期组织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师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集中开展校车安全管理风险排查。要深入到辖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校车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逐校、逐企、逐车、逐人排查,深入排查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员等人员和学校、车辆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安全隐患。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1.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或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否完善校车安全形势研判、信息共享、运行资质、安全防控、宣传教育、道路建设与维护等管理制度;学校、校车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校车安全内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等。
2.校车准入管理情况。各类校车是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员是否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是否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是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是否依法设立, 并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学校是否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3.校车使用管理情况。校车使用过程中,是否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并有随车照管人员; 校车上下学生,是否在校车停靠点或公共交通站台停靠;学生乘坐校车,是否落实乘车安全措施;校车载人,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校车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改型、拆卸或加装座椅等情况;是否按照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是否存在超速行驶现象。
4.校车日常管理情况。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否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的性能是否良好、有效适用;是否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是否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动态监控系统有效运行,实时监控校车运行状态;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状态;是否做到校车的专车专用,不将校车挪作他用。
5.校车道路安全情况。校车行使路线是否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是否按照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和警告标牌;是否在校车停靠点或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校车停靠点预告标识,在路面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是否在校门周边设置校车出入标志;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是否及时改善、消除安全隐患。
6.非校车和非校车驾驶人员提供校车服务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和取得校车标牌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的情况;是否存在非校车驾驶人员提供校车服务的情况。
7.其他情况。学校设置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国省道不少于 50 米、县乡道不少于 20 米”的规定要求;义务教育学校是否落实就近入学要求,杜绝超范围、跨地段招生情况的发生,最大限度降低接送学生安全隐患风险。
(二)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安全隐患。在全面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针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研究采取具体措施, 及时进行整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校车日常安全管理。督促学校、校车企业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校车安全内部管理,配备具备资质的校车和驾驶人,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禁止使用未取得有效校车标牌和报废、拼装、逾期未检验以及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不全或失效的安全隐患车辆接送学生。校车驾驶人年审、交通违法、事故责任等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要严格依法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对校车存在非法改装、改型、拆卸或加装座椅的,一律扣留车辆,责令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前不得接送学生。
2.完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把交通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作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校车行驶路线中特别是农村地区县乡公路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校车途经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要确保防撞护栏、防撞墙和减速带、提示警告标识标牌等安全设施应设尽设。设置完善校车站点标志标线和停车让行标志标线,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引导社会车辆履行让行校车义务。清理整治校园周边道路违法停车问题,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车辆减速设施,科学施划校车专用停放区域,为学生上下校车创造安全、便捷的“绿色通道”。
3.加大校车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持续开展整治行动,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力量加强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在上学、放学期间途经路线的管控。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特别是农村地区、私立学校周边、校车行驶途中的必经路段、上学放学的重点时段加强巡逻,增设临时执勤点,重点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以及校车超速、超员、非法改装、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等突出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员超速的,按照危险驾驶罪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社会参与机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实行有奖举报,并充分调动社会舆论力量,鼓励群众举报校车非法运输行为。积极协调街道、乡镇、村委会和学校,切实发挥好农村地区“两站”、“两员”作用, 动员基层干部、学校教职工、家长、保安员、治安保卫积极分子等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来,形成社会面立体化全覆盖的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校车安全教育和宣传引导。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家长不乘坐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和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但非校车驾驶员驾驶的校车,自觉不搭载超员校车或非法营运的车辆, 提高学生、幼儿自我交通安全防护意识。在学校开学第一周上一次新学期交通安全课,组织一次事故逃生和应急处置演练,提升教师、学生及家长、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安全守法意识、自救自护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召集校长、安全管理人员、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面对面宣传教育,提高有关人员法制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逐渐形成广泛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良好局面。通过开展网络文明交通公益活动和发送交通安全提示短信、微信等形式,广泛开展“礼让校车、从我做起”“文明交通、从礼让校车开始”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的氛围。
(四)严厉打击非法载运学生行为。对组织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接送学生、非校车驾驶员驾驶校车或组织学生乘坐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非校车驾驶员驾驶的校车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名下的面包车、客车等非校车加强排查,摸清底数、用途和运行路线,经核查存在违规接送学生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进行追责。
五、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 12 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从即日起至 11 月 20 日)。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目标、任务、措施、职责等,全面彻底开展校车安全风险排查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问题隐患、制度措施“两个清单”,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认真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二)复查阶段(从 11 月 21 日起至 12 月 10 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所属学校自查情况进行复查暗访,重点复查农村偏远地区校车安全管理情况,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扎实进行,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三)抽查阶段(从 12 月 21 日至 12 月 31 日)。省教育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组织暗访组(分组名单见附件1),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暗访抽查,重点抽查农村偏远地区校车安全管理情况,督促各地、各学校做好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 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深入排查,及时整改落实。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改,以排查促整改,确保问题和隐患整改到位。对暗访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要通过此次排查整治,从源头上治理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三)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专项排查整治期间,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精心策划并认真落实宣传方案,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要组织媒体进行专项报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跟踪隐患整改进展,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心和大力支持。
(四)加强统筹,按时报送情况。各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强化统筹,积极配合,推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推进不力、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不彻底、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进行追责。各地、各学校自查、复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正式报告,连同《河南省校车保有和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2),于 12 月 25 日前报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王 伟
电 话:0371-69691255
邮 箱:aqglc@haedu.gov.cn
附件:1.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排查整治暗访抽查分组名单
2.河南省校车保有和使用情况统计表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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