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公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
为规范焦作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日前,市教育局最新制定发布《焦作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时30分、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等行为都被列入负面清单。
本次公布的负面清单包括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办学、教职工管理、财务和收退费管理、教育教学招生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共30个禁止性事项,是今后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依据。
按照负面清单规定,未取得学科类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不得擅自开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信息应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着位置予以公示,培训内容应与教师资格证许可内容相符,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不得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全部进入监管账户,不准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累计60个课时的费用;不得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负面清单还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行规定,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同时,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学科类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
同时,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不得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组织举办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考试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
据悉,校外培训机构发生上述负面清单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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