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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向不文明行为 较真的女生点赞

发布时间:2022-03-29 14:28:04来源: 现代金报
  

  3月25日,雨天,就读于余姚某校的小傅同学坐着妈妈的电瓶车赶往学校,并在学校门口附近下车,就在这时,一辆黑色私家车飞驰而过,溅起的水花将她淋了个“透心凉”。看着轿车扬长而去,小傅同学一气之下向报警,交警通过视频查到了车主并给予了处罚,车主表示她是无意的,并向小傅致歉。

  车主当罚。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没有明文规定“溅湿行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但有与雨天、漫水相关的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机动车应当降低行驶速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据此交警对该肇事司机予以200元处罚一点没问题。

  交警在作出处罚的同时,还为报警的小傅同学点赞,认为就应该与不文明行为较真。

  小傅为什么敢于与不文明行为较真?因为她在学校里学过交通知识,知道这种行为是不对的,而且这种事是不能纵容的。她懂法,所以有较真的底气。尤其可贵的是,她还有很强的权利意识。《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什么做出上述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

  相比路人,驾车司机是强势方,如遇水坑不减速,溅起的水花将路人淋个“透心凉”,显然属于侵权行为,既违法又不文明。权利受损一方如果对这类行为不予追究,忍气吞声,不向交警报警,只会助长此类侵权行为。可贵的是,小傅同学不但敢于向这类侵权行为说不,还选择了正确的方式,直接向交警举报,而不是通过私力救济,凭一己之力挑战此类侵权行为。

  为了保护学生权利,《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但现实中,学生权利受侵害的事还时有发生,事发后,有相当部分学生选择隐忍,不知道怎样讨回公道,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有的则采取非法手段维权,造成两次伤害。此种教训不可谓不沉痛。

  在肯定小傅同学的权利意识的同时,我更要对其维权手段予以点赞。该案的启示意义正在于此。

  最后,我还要说一句,在建设文明典范城市过程中,不仅学生,全体市民都应该向小傅同学学习,向一切不文明行为说不,哪怕是极细微的不文明行为也绝不纵容姑息。

(责编: 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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